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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二):轟動行業(yè)的納入擔保物權如何理解——解決融資租賃三大痛點,總體保持穩(wěn)定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 閱讀:1249

  參與論壇、講座或微信討論中,我們發(fā)現,融資租賃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如何解讀、對行業(yè)帶來如何影響等,都是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文結合參加論壇、河北金租主辦的“租賃觀察沙龍”討論和近期學習收獲,提出“功能主義所有權”的概念,試圖提出一種能夠自洽的解釋方法。
  
  一、三個前提和共識:“功能主義所有權”的提出
  
 ?。ㄒ唬┻壿嬈瘘c:并非“傳統(tǒng)意義上的擔保”吸收融資租賃
  
  《民法典(草案)說明》(簡稱《說明》)中提及“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guī)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由上來看,《民法典》重構了擔保物權,現在的擔保物權=典型擔保(傳統(tǒng)意義上的擔保,即《民法典》之前的擔保,主要包括抵質押等)+非典型擔保(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進一步形象點說,《民法典》時代的擔保物權是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構成了“聯邦制”,各個“邦”主要適用自己獨立的法律規(guī)則,部分事宜適用“聯邦”規(guī)則;而不是典型擔保吸收了非典型擔保,變成了“單一制”,非典型擔保(融資租賃等)并未喪失獨立法律地位。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是新擔保體系取代了舊擔保體系,而非舊擔保體系吞噬了融資租賃等交易結構。
  
  自此,擔保物權包括了兩種:一是“從權利”擔保(抵押權、質押等擔保物權);二是發(fā)揮擔保功能的所有權(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
  
 ?。ǘ┓ɡ砥瘘c:新擔保體系的時代背景和合理性
  
  新的擔保體系吸收了國際上功能主義一元化動產擔保交易發(fā)展成果,符合國際動產擔保制度改革總體趨勢,回應了世界銀行指標體系要求。(精彩論述,詳見高圣平教授:民法典動產擔保權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的解釋論,《清華法學》2020年第3期)
  
  “功能主義”、“一元化”,簡單理解,就是按照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對所有具有擔保功能的動產交易形式,做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引導。
  
  尊重國情、維護穩(wěn)定、順應趨勢,《民法典》創(chuàng)立了“典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新擔保體系。
  
 ?。ㄈ┮胄赂拍睿汗δ苤髁x所有權
  
  由上,面對新時代和新體系,本文也嘗試提出“功能主義所有權”的概念。從性質上看,出租人對于租賃物仍享有無爭議的所有權。但同時,如前所述,這種所有權主要發(fā)揮擔保功能。也即,當事人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并非為了將讓渡租賃物所有權。
  
  二、“功能主義所有權”解決了行業(yè)三大痛點
  
  按照“聯邦制”的規(guī)則,融資租賃部分適用擔保合同的規(guī)則,解決了行業(yè)發(fā)展的幾大痛點問題(寫給2018:融資租賃法律合規(guī)四大黑洞引發(fā)行業(yè)四大困境),理順了融資租賃規(guī)則與其他規(guī)則的法律沖突。
  
 ?。ㄒ唬┑怯泴梗狠^大程度破解了租賃物所有權保護難題
  
  此前,租賃物權屬保護一直是融資租賃行業(yè)發(fā)展的痛點。在不具有占有外觀的情況下,司法解釋通過設置銘牌、自抵押、查詢義務人等方式,保護出租人物權,對抗善意第三人?!睹穹ǖ洹酚窒蚯耙淮蟛?。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民法典》中共出現7次,包括特殊動產登記、動產抵押登記、地役權、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等。從體系解釋角度看,各處含義應該是一致。那么,參照特殊動產所有權的登記規(guī)則,毫無疑問,這里賦予租賃物登記的是一種對世權。
  
  融資租賃作為新型擔物權的一種設定方式,按照《民法典》擔保物權分編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設定后,出租人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這種優(yōu)先受償權有以下新特點:一是對抗登記在后的其他所有擔保物權,無論是典型擔保(抵質押),還是新型擔保物權(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二是對于其他所有權的對抗,主要看“善意”。
  
  登記對抗主義,從來不是為了解決單一的“物權保護”問題,其與善意取得制度如同硬幣兩面,一個針對“物的安全”,一個促進“物的流通,如影相隨。由此,在認定租賃物登記能否對抗其他所有權人上,“善意”的界定就顯得尤其重要。#p#分頁標題#e#
  
  關于善意,融資租賃司法解釋采用的是正面清單規(guī)則,通過設置“銘牌、自抵押、中登網查詢義務人”等判斷是否善意。各地在司法實踐中有進一步的探索,2019年8月,上海法院出臺指導意見,明確“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yè)、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等作為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或受讓等業(yè)務時,應當登錄征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查詢相關標的物的權屬狀況”,擴大了查詢義務人和“善意”的輻射范圍。
  
  《民法典》公布后,建立統(tǒng)一動產登記網站的需求更加迫切。建立后,從平衡“物的安全”和“物的流通”兩方面來看,如何階段性的設定“義務查詢人”范圍,是司法解釋或其他規(guī)范需要解決的技術性問題。
  
 ?。ǘ┚徍土朔缮?ldquo;完整所有權”與經濟上“多退少補”之間的沖突
  
  此前,無論司法審判,還是業(yè)務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靈魂之問”——既然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就應該擁有完整的租賃物價值?那為何取回租賃物后的變現所得,超出債權部分還要歸承租人?“多退少補”不合道理?!
  
  而作為新型擔保物權,按照《民法典》擔保物權分編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多退少補”的理論和觀念沖突迎刃而解。雖然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但租賃物價值只保障其合同債權部分。
  
 ?。ㄈ钠飘a財產申報和實現規(guī)則困局中突圍
  
  每一個面對過破產的同仁,可能都面臨過這樣的糾結:申報破產財產時,到底申報“全部債權+租賃物物權”,還是“租賃物預估變現價值+剩余債權”等等;確定債權類型時,到底是按普通債權,還是有優(yōu)先權的債權等等。對此,破產管理人認識也不一致。
  
  實際上,根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一定期限內,破產管理人未明確表示履行合同的,按照解除合同處理。理論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規(guī)則,出租人享有的應該是“取回租賃物+主張剩余債權”。但現實中,這樣幾乎沒有可操作性,理由在于:一是無法確定租賃物的最終變現價值;二是超出變現價值后的債權,如果作為普通債權,也不利于權利保護。
  
  而如果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權利作為“功能主義所有權”,問題也不攻自破。首先,出租人可以將全部債權作為有優(yōu)先權的債權;其次,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并非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由此,理想的解釋是:出租人可以就租賃物變現價值“先吃獨食”(而非排在薪酬、稅費、管理人費用等順位之后),后“多退少補”,“少補”時還有優(yōu)先權。
  
  法律規(guī)則理順了,剩下的,就是實踐中,在未實際變現的情況下,如何博弈確定租賃物價值的問題。毫無疑問,“有價值的租賃物”更有價值。
  
  三、總體保持穩(wěn)定
  
 ?。ㄒ唬┛傮w規(guī)則保持穩(wěn)定?!睹穹ǖ洹肺樟撕贤ê腿谫Y租賃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正式發(fā)布!《民法典》給融資租賃行業(yè)帶來的重大變化、條文對比與展望(一))。
  
 ?。ǘ┕δ苤髁x所有權的價值。功能主義所有權保留了“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人要求返還標的物是“所有權”的題中之義,《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善意取得等的除外)】也體現了所有權人的追回權。翻譯到融資租賃上:《民法典》下,出租人仍享有“取回權”。即,只要承認出租人的所有權,不管該所有權承擔什么樣的功能,那么,基于所有權的取回權,也當無疑問。
  
  四、行業(yè)應對
  
 ?。ㄒ唬┒唐诳矗捍蜩F還要自身硬?!睹穹ǖ洹钒l(fā)了一幅好牌,但如果不留神,就容易打稀碎。當前來看,為實現租賃物登記的“對抗”作用,首要的還是做好租賃物的特定化,通過名稱、型號、合同、發(fā)票等四大核心要素,鎖定具體租賃物。必要的,將原始購入合同作為登記附件。
  
  自行體會案例精神【(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系爭《融資租賃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并就租賃物及租金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約定,且附有《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僅載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而未載明具體的租賃物名稱及型號,《租賃物清單》僅列明了租賃物的供貨商、租賃物名稱、入賬金額入賬時間、已提折舊及賬面凈值。而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系財務記賬方式,供貨商及設備名稱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該合同第三條“租賃物的購買”與交付第2款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提交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原件、租賃物保險憑證原件(若有),租賃公司認為證明承租人擁有租賃物完整所有權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資料;租賃公司在檢查完畢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承租人加蓋公章的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根據該條約定,租賃公司亦可通過提供上述書面文件,證明合同所約定的租賃物真實存在,并轉移了所有權。但租賃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未提交上述書面文件,也未提供租賃公司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時對租賃物進行過實物檢視、租賃物的現狀及存放地點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特定租賃物真實存在的證據。故僅憑《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尚不足以證明存在能與《租賃物清單》所列租賃物一一對應的特定租賃物,也不足以證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三方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p#分頁標題#e#
  
  (二)技術上看:與保證合同的協調。保證合同談判時,守住“擔保物權與人保沖突”解決條款的約定——即使存在物的擔保,債權人仍可就保證擔保同時行權,而非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先物保后人保”。此外,更為關鍵和隱蔽的是,對于差額補足函、代償函、債務加入等擔保形式,排除“物保優(yōu)先實現”規(guī)則。
  
 ?。ㄈ╅L期看:注重租賃物的物上價值。租賃物本身有價值(既能在法律上搭建交易結構,又能在經濟上緩釋風險),對其所有權的保護才更有現實意義。從這種角度看,具有流通性、變現價值,屬于承租人核心資產,能夠產生經營性現金流,能夠保證法律意義和經濟意義上“融物”雙重實現的租賃物,更符合行業(yè)長期發(fā)展趨勢。
  
  文章來源于陸家嘴金租局 ,作者李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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