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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被收回時的價值能否以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折舊條款進行計算?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fā)布時間:2025-02-10 / 閱讀:101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青島某公司作為出賣人與A公司作為買受人(同時亦為出租人)及張某簽訂設備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買受人作為出租人根據(jù)設備實際使用方承租人的要求向出賣方購買挖掘機一臺,價款總額為2380000元。同日,A公司與張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租賃物為上述柳工牌挖掘機一臺,租金總額為2620127.24元,租金總額構成為購買設備成本2380000元及利息總額為240127.24元,期初租金為476000元,剩余租金2144127.24元分36期付清,月還款額為59559.09元,第一期還款日為2020年11月15日,逾期違約金按逾期金額日萬分之五計收。融資租賃合同同時約定:租賃物折舊以本合同載明租賃物售價為基數(shù),折舊期數(shù)按月計算(1期為1個月),1-6期(含第1期,第6期,以下相同),每期折舊率為8.3%,7-18期,每期折舊率為1.6%,19-24期,每期折舊率為0.8%,25-36期,每期折舊率為0.4%,37-48期,每期折舊率為0.8%,49期以上,每期折舊率為0.1%;如出租方或承租方有證據(jù)證明前款約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委托共同選定的機構評估確定,共同確定山東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為租賃物價值評估機構,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相關意見雙方均予認可。
孫某、李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簽字,自愿為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作為張某的配偶簽署共有人聲明條款,確認涉案交易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張某、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孫某、李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2022年8月10日,租賃物被A公司取回。
現(xiàn)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其與張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并賠償損失暫計897514.64元(實際損失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它應付款項與租賃物實際收回之日殘值差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案外人青島某公司與原告A公司及被告張某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原告A公司與被告張某、王某、孫某、李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關于涉案挖掘機被收回時的價值是否可以原告與被告張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折舊條款進行計算問題。本案中,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折舊標準為“租賃物折舊以本合同載明租賃物售價為基數(shù),折舊期數(shù)按月計算(1期為1個月),1-6期(含第1期,第6期,以下相同),每期折舊率為8.3%,7-18期,每期折舊率為1.6%,19-24期,每期折舊率為0.8%,25-36期,每期折舊率為0.4%,37-48期,每期折舊率為0.8%,49期以上,每期折舊率為0.1%”。從以上約定可以看出,前六期每期折舊率為8.3%,也就是說涉案標的物在使用六個月后僅剩下原價值的59.46%,一年后僅剩下原價值的53.97%。對此,法院作如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chǎn)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chǎn)設備,為10年……。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挖掘機的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但根據(jù)該折舊標準,前六個月折舊的價值的就高于總價款的40%,一年時間折舊的價值接近總價款的50%。該折舊顯然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2、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折舊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簽訂合同時已打印完畢的條款,該條款在形式上與其他內(nèi)容在字體及辨識度上無特別之處,原告未就該條款提請合同相對人予以特別注意,在內(nèi)容上存在明顯屬于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故屬于無效條款。綜上,本院認定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折舊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為無效條款,不具有參考性。
綜上所述,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融資租賃出租人自行收回并處置租賃物的,出租人應遵循公平原則并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處置租賃物價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認可的情況下,出租人委托的專業(y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果以及雙方約定的折舊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被采用的情況下,原告若不能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處置車輛的價款體現(xiàn)了市場價格的,則原告關于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認定原告訴訟請求中提供的涉案挖掘機被收回時的價值數(shù)據(jù)不具備合理性。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涉案挖掘機也已被原告收回,但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挖掘機被收回后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切實可信的證據(jù)證明涉案挖掘機被收回時的價值,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本案一審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三)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本案中,案涉租賃物挖掘機的破碎錘,在原告取回租賃物過程中遺失,雖然經(jīng)報案處理,但是仍未找回,破碎錘系原告占有租賃物后丟失,其應自行負責。原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因為不包括案涉挖掘機破碎錘的價值,不能客觀反映案涉挖掘機被收回時的真實價值,導致原告向被告主張損失賠償?shù)姆秶鸁o法確定,在約定的折舊條款不被采納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十二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三)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供稿:馮超群
來源:蒙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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