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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春梅: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被否定的案例研究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12-04 / 閱讀:1195

  孫春梅 : 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融租租賃法律事務部主任  河南省租賃行業(yè)協(xié)會調解委員會主任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被人民法院否定的情況比較突出,個別案例甚至被認定合同無效,該問題一直以來是業(yè)界非常關注的問題。
  
  針對該問題,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對河南省的裁判情況專門進行了案例研究,本次案例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河南省融資租賃合同案件被人民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裁判觀點,即:人民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及法律后果,以期通過案例研究,給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法律同行提供參考。
  
  本次研究案例的篩選來源于AIpha案例庫,通過機選及人工結合的方式共篩選出河南省2010年至今、一方當事人為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融資租賃公司為原告,承租人為被告)、人民法院否定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的案例36個,租賃物全部為車輛,未篩選到其他類型的租賃物。
  
  本次篩選的36個案例中,涉及上海鑫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18個案例(以下簡稱上海鑫鈺)、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4個案例(以下簡稱新疆廣匯)、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2個案例(以下簡稱匯通信誠),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個案例(以下簡稱上海易鑫)、車管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4個案例(以下簡稱車管家)。以上公司均是在河南地域融資租賃交易量相對較大的公司,所涉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我們本次案例研究的重點也放在涉及這幾家公司的判決上,我們通過逐個閱讀判決書的方式得出相關法院的裁判觀點。
  
  本文以各公司為主線呈現(xiàn)相關法院的裁判觀點。
  
  1、上海鑫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本次共搜集到上海鑫鈺案例18個,一審16個、二審1 個、再審1個,其中一審審理法院分別為新密市人民法院(13個)、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3個)
  
  案由:新密法院案例顯示案由為合同糾紛,高新法院案例顯示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中院案例顯示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高院顯示案由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裁判時間:新密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為2019年3月,高新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為2018年11月,二審鄭州中院作出判決的時間為2019年1月,再審鄭州中院作出判決的時間為:2019年9月。
  
  高新法院作出的其中一份判決鑫鈺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高新法院作出的其中另一份判決鑫鈺公司申請再審,高院指令鄭州中院審理,再審改判,但依然否定合同性質。
  
  交易模式:均為售后回租。
  
  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一審、二審、再審18個案例均否定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認為鑫鈺公司與承租人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其中一審新密法院的否定理由為:鑫鈺公司在向承租人購買車輛的過程中未對標的物狀況進行審查,未對承租人持續(xù)支付租金的能力進行評估,未對車輛進行實際查驗,未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甚至無法說明標的物的具體型號,由此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有融資之實,無融物之質,最終認定認定雙方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構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一審高新法院否定理由為:資金用途為生意資金周轉,雙方意思表示以融資為目的而非融資租賃,最終認定雙方之間實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二審鄭州中院認為:雙方以融資為目的而非融資租賃,實為民間借貸;再審鄭州中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負有擔保租金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重要法律特征。雙方約定融資租賃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但對租賃物即車輛并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租賃物的擔保功能沒有得以體現(xiàn),由此認定雙方名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法院認定法律關系:一審新密法院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一審高新法院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二審鄭州中院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再審鄭州中院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是否認定無效、認定無效的理由及適用法律: 新密法院、高新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但認定無效的理由和適用法律有所不同。 新密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及適用法律 :鑫鈺公司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其行為性質屬于金融活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范圍,而鑫鈺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并未包括發(fā)放貸款,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故鑫鈺公司與被告王明芝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p#分頁標題#e# 高新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及適用法律: 鑫鈺公司是從事融資租賃的企業(yè),并非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yè)務的企業(yè),故《汽車融資租賃協(xié)議》、《汽車買賣合同》 系以合法形式掩蓋從事民間借貸業(yè)務這一非法目的,且針對不特定的多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否定合同性質、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本金、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新密法院:合同性質被否定認定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后,借款本金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按上海鑫鈺向承租人實際支付的金額認定;合同認定無效后,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新密法院均未采用,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認定承租人向上海鑫鈺支付資金占用費;
  
  高新法院:合同性質被否定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借款本金的認定同新密法院,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合同認定無效后,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高新法院均未采用,認為因合同無效不應支持利息、違約金等費用。
  
  二審鄭州中院(高新一審):支持一審判決
  
  再審鄭州中院(高新一審、鄭州中院二審):借款本金認定同原生效判決,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認為鑫鈺公司和承租人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協(xié)議》中關于租金、違約金等費用綜合計算高于民間借貸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24%,過高部分不予支持,最終認定承租人應按年利率的24%支付借款利息。
  
  2、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本次共搜集到新疆廣匯4個案例,一審3個均為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其中1個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二審1個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由分別為租賃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裁判作出時間跨度為2015至2016年。
  
  交易模式:均為售后回租。
  
  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1個案例因車輛自燃,涉及到所有權認定、風險負擔的問題,原告(出租人)認為合同性質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法院最終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判決中未陳述認定理由,該案例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承租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另外2個案例法院認定為借款合同,認定理由相同,即從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分析:一、標的物車輛登記至被告名下,被告(承租人)為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二、合同中約定了等額本息歸還貸款等,被告是以租金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借款的本息;三、原告對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標的物進行了抵押權登記。綜合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金水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實際應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法院認定法律關系:金水法院審理的3個案例中,1個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2個認定為借款合同。
  
  4個案例法院均未認定合同無效。
  
  否定合同性質的法律后果(本金、滯納金、違約金的認定):
  
  本金:1個案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法院未改變本金金額,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本金+利息標準認定承租人欠付本金數(shù)額,全部支持出租人關于本金的主張;2個案例法院改變本金金額認定,改為按照出租人實際融資本金認定借款本金,部分支持出租人關于本金的主張。3個案例判決書中均未對借款本金認定有專門表述(系根據(jù)判決書內容推算得出)
  
  滯納金、違約金:3個案例均認為合同約定的滯納金、違約金過高,對出租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認定承租人應還借款本金后,判決承租人從起訴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違約金、滯納金)至實際還款之日。
  
  3、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
  
  本次共搜集到匯通信誠2個案例,均為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裁判時間均在2016年,案由均為借款合同糾紛。
  
  中牟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同金水法院。
  
  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從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分析:一、標的物車輛登記至被告(承租人)名下,被告為租賃物的實際所有權人;二、合同中約定了等額本息歸還貸款等,被告是以租金的形式向原告(出租人)支付借款的本息;三、原告對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標的物進行了抵押權登記。綜合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不符合《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實際應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法院認定法律關系:均認定為借款合同
  
  否定合同性質的法律后果(本金、違約金的認定):
  
  本金:按照出租人實際融資本金認定借款本金,部分支持出租人關于本金的主張。2個案例判決書中均未對借款本金認定有專門表述(系根據(jù)判決書內容推算得出)。#p#分頁標題#e#
  
  違約金標準及計算期間:認為原告(出租人)請求的滯納金和違約金標準過高,酌定被告(承租人)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利息、滯納金、違約金之和按年利率24%計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計算期間從被告違約之日(判決書未明確,推算得知)計算至判決書確定的還款之日。
  
  4、車管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
  
  本次共搜集到車管家4個案例,均為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裁判時間均在2019年度,案由均為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性質認定: 四個案例均沒有涉及到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的認定,案由定為租賃合同。法院認為交易不符合租賃合同特征,而是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最終取得車輛所有權,判決未明確表述雙方交易構成何種性質,根據(jù)判決描述可推出法院認為構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合同效力認定: 法院未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后果 :原告(出租人)提起要求被告(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但最終未獲法院支持,法院未支持理由為:車輛返還足以彌補原告損失。
  
  5、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本次搜集到上海易鑫2個案例,為同一案件的執(zhí)行異議案件的一、二審案例,審理法院分別為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時間2018年。
  
  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 一審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認為 ,雙方交易為售后回租模式,應當是承租人先有物,然后再將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而從證據(jù)來看,是先簽訂租賃合同,后辦理車輛登記及抵押手續(xù),易鑫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與承租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本身具有擔保功能,而雙方就租賃物又辦理了抵押登記,不符合交易習慣。 二審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條件,但易鑫公司不能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自己已經取得了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最終認定雙方之間應為借款關系,易鑫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不能成立。
  
  執(zhí)行異議案件不涉及關于本金、違約金等事項認定。
  
  通過本次案例研究,我們發(fā)現(xiàn),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被否定的情況比較突出,案例顯示人民法院否定合同性質的理由各有不同;合同性質否定后,分別被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其中認定為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的案例居多;所涉五家公司的30個判例中,其中2例合同性質被否定后,還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性質被否定或同時認定合同無效后,關于本金的認定多數(shù)案例顯示按原告(出租人)實際融資本金確定,關于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標準的認定案例顯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或各項之和不超過年利率的24%確定,甚至還有案例顯示出租人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本次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于通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了解河南地域的裁判情況,由于受案例數(shù)據(jù)及判決書內容所限,個人認為并不能絕對代表河南地域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但通過五家公司的30個案例,反映出了相關法院對于個案的裁判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后期上海段和段(鄭州)辦公室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還會針對這30個案例的裁判情況再深入研究,盡量提供相應解決方案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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