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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財稅問題59問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09-06 / 閱讀:3239

  1、 關于融資租賃直租稅率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 關于融資租賃回租稅率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 關于融資租賃契稅問題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4、 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稅問題財稅
  
  【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5、 關于融資租賃土地增值稅問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fā)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6、 關于融資租賃印花稅問題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第4條的規(guī)定,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yè)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guī)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tǒng)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換言之,對于直租,出租人存在向第三方購買和向承租人出租兩個行為;對于回租,出租人存在向承租人購買和向承租人出租兩行為。144號第1條規(guī)定只涉及出租行為,對于出租行為不管是直租還是回租,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
  
  144號文第2條規(guī)定,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7、 關于融資租賃中“轉租賃”問題
  
  融資租賃的“轉租賃”,是指發(fā)生在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租賃資產轉讓業(yè)務。租賃資產轉讓,在法律意義上是“債權物權”,即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下的物權和債權全部轉讓。轉租賃的基礎資產一般為售后回租資產,在售后回租合同下,租賃物從法律意義上是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可以以該資產重新做一次售后回租。
  
  8、 關于融資租賃中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問題
  
  租賃收益權轉讓法律意義上是“現(xiàn)金流轉讓”,應收賬款轉讓法律意義上是“保理”,這兩種方式只涉及債權,不牽扯物權。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的基礎資產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賃。
  
  9、 關于融資租賃中租賃資產證券化問題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將未來的穩(wěn)定的現(xiàn)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增信措施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fā)行證券,籌集資金。
  
  10、關于融資租賃中資產轉讓后的開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四條規(guī)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fā)票。
  
  11、關于融資租賃中作為融資方式的利息抵扣問題
  
  融資租賃業(yè)務實行的是差額征稅政策,即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承擔的成本之后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yè)務對出讓方來講是一種融資行為,那資產轉讓承擔的融資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據2016年頒布的財稅[2016]36號文關于差額征稅政策可抵扣范圍的描述,明確可抵扣的融資成本仍然限定為借款利息和發(fā)債利息。但36號文是一個將金融業(yè)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文件,本身對貸款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p#分頁標題#e#
  
  根據36號文相關規(guī)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具體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2、關于融資租賃中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在稅務上沒有專門的規(guī)范文件,財稅[2016]140號文發(fā)布之前,業(yè)內一般套用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但財稅[2006]5號文并未嚴格執(zhí)行。
  
  隨著我國對資產管理業(yè)務稅收問題的規(guī)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12月發(fā)布140號文,其中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釋,本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產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并照章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
  
  140號文明確了資產證券化業(yè)務的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在租賃資產證券化業(yè)務中,資產管理人一般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為通道方不可能承擔資產證券化業(yè)務中的稅費,相關稅費勢必轉移給原始權益人即租賃公司,或者投資人。換言之,140號文實施之后,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會增加。
  
  13、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問題
  
  36號文件中的融資租賃僅指直租業(yè)務,無論是有形動產直租,還是不動產直租,均按“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無論是有形動產回租,還是不動產回租,均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4、關于融資租賃中資產證券化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四條規(guī)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fā)票。”
  
  融資租賃ABS業(yè)務的原理與融資租賃保理類似,實務中可參照執(zhí)行。
  
  15、關于融資租賃中委托租賃業(yè)務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租賃期滿,標的物所有權歸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銷售貨物或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并向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融資租賃公司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作進項抵扣,同時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按融資租賃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租賃期滿,標的物所有權歸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經營租賃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向出租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出租人也按經營租賃服務(轉租)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16、 關于融資租賃中非融資租賃企業(yè)從事的租賃業(yè)務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對于不具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企業(yè)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yè)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guī)定,對其他單位或個人開展的形式上類似融資租賃業(yè)務,不能執(zhí)行按差額計算銷售額、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租賃期滿,租賃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的,出租人按銷售貨物或不動產計算繳納增值稅;
  
  2.租賃期滿,租賃標的物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經營租賃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17、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稅前扣除辦法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六十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p#分頁標題#e#
  
  18、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19、 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性售后回租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xiàn)行企業(yè)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yè)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融資租賃公司屬于金融企業(yè)(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金融企業(yè)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據實扣除。
  
  20、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直租業(yè)務在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配比性原則和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應分期確認租賃資產的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納稅年度應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本期應收租賃費-租出資產的計稅基礎×(本期應收租賃費/應收租賃費總額)
  
  租賃期滿,出租人收到的購買款在實際收到時確認計稅收入。
  
  另外,依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關于“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guī)定,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21、關于融資租賃中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問題
  
  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賃費屬于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因此,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屬于利息收入,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22、關于融資租賃中擔保余值問題
  
  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了促使承租人謹慎地使用租賃資產,盡量減少出租人自身的風險和損失,租賃協(xié)議有時要求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的余值進行擔保,此時的擔保余值是針對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擔保人還可能是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如擔保公司,此時的擔保余值是針對出租人而言的。
  
  23、關于融資租賃中未擔保余值問題
  
  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對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賃資產余值中包含未擔保余值,表明這部分余值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其風險應由出租人承擔,因此,未擔保余值不能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一部分。
  
  24、關于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額問題
  
  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guī)定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時,最低租賃付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未能續(xù)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應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項。
  
  如果租賃合同規(guī)定有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時,最低租賃付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行使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25、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最低租賃收款額問題
  
  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26、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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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采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xiàn)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xiàn)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xiàn)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xiàn)率。#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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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條例并未規(guī)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而是采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作為計稅基礎,比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更直觀、更簡單,同時,為了防止有些租賃合同對付款總額沒有約定,造成實際操作困難,可以按照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作為計稅基礎。
  
  27、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會計處理問題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準則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
  
  在采用實際利率法的情況下,根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的確定應區(qū)別情況處理:(i)以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ii)以合同規(guī)定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guī)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iii)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iv)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xiàn)率。
  
  本期確認的融資費用=(“長期應付款”科目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初余額)×分攤率
  
  28、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會計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guī)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整方法是,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9、 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資產折舊會計處理問題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于融資租入資產,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采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同自有應折舊資產一樣,租賃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后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應視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而論。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為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壽命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30、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資產折舊會計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方法與自有固定資產相同。殘值率可由納稅人自行確定,折舊總額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扣除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對于承租前已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等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對符合稅法加速折舊條件的,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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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調整方法是,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1、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履約成本問題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承租人發(fā)生的履約成本通常應計入當期損益。履約成本的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在實際發(fā)生的當期據實扣除。
  
  32、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或有租金問題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額不固定,無法采用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分攤,因此或有租金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或有租金的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由于或有租金金額具有不確定性,稅法不允許計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而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據實扣除。
  
  33、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期屆滿返還問題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通常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人,承租人不作任何稅務處理。
  
  34、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期屆滿優(yōu)惠續(xù)租問題
  
  承租人行使優(yōu)惠續(xù)租選擇權,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xù)租,根據租賃合同規(guī)定須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務處理: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xù)租,承租人支付的違約金,允許據實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租人取得的違約金屬于其租賃資產取得的價外費用,所以承租人仍需取得出租人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方可稅前扣除。如果行使優(yōu)惠續(xù)租選擇權,應將續(xù)租期間應付租賃費金額增加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并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
  
  35、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期屆滿留購問題
  
  在承租人享有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支付購買價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稅務處理:承租人享有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由于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并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36、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開增值稅發(fā)票問題
  
  與以前的機打普通發(fā)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稅率和稅額,還有密碼區(qū),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開具。從7月1日起,票面上還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這里所說的納稅人識別號指的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yè)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37、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增值稅發(fā)票類型問題
  
  增值稅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38、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認證期限問題
  
  從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認證期限由開具之日起180天改為360天。
  
  39、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問題
  
  租賃收益權轉讓法律意義上是“現(xiàn)金流轉讓”, 應收賬款轉讓法律意義上是“保理”,這兩種方式只涉及債權,不牽扯物權。收益權轉讓或應收賬款轉讓的基礎資產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賃。
  
  40、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資產轉讓后的開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四條規(guī)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fā)票。
  
  90號公告雖然只提到了債權轉讓,但業(yè)內普遍理解是適用于所有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yè)務,即轉讓后不改變原租賃合同的開票關系,仍由原出租人給承租人開具發(fā)票。
  
  41、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作為融資方式的利息抵扣問題
  
  融資租賃業(yè)務實行的是差額征稅政策,即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承擔的成本之后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的借款對應的就是金融機構的貸款,貸款的范圍非常寬泛。從這個角度講,融資租賃業(yè)務實踐中普遍發(fā)生的保理融資、資產證券化、轉租賃、收益權轉讓等融資成本均可視同貸款利息納入差額征稅抵扣范圍。
  
  同時,作為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受讓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納稅的,如果不允許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業(yè)務支付的利息納入差額征稅范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也不符合稅法的精神。
  
  42、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一般納稅人會計處理問題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yè)因按規(guī)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yè)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yè)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yè),期末,按規(guī)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
  
  43、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融資租賃取得的留購金發(fā)票處理問題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融資租賃取得的留購金發(fā)票,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轉入自有固定資產。
  
  44、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問題
  
 ?。?)以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2)以合同規(guī)定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guī)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折現(xiàn)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xiàn)、且以該現(xiàn)值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等的折現(xiàn)率。這樣處理的原因,是因為不同的折現(xiàn)率決定了不同的未確認融資費用,一個折現(xiàn)率總會有一個特定的未確認融資費用與之相對應;如果要攤銷特定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只能用形成它的這個特定的折現(xiàn)率才能分攤完。
  
  45、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開增值稅發(fā)票問題
  
  與以前的機打普通發(fā)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稅率和稅額,還有密碼區(qū),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開具。從7月1日起,票面上還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這里所說的納稅人識別號指的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yè)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46、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折舊期間確定問題
  
  ①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②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47、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折舊總額的確定問題
  
 ?、?nbsp; 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提供了擔保,則應提的折舊總額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擔保余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②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則應計提折舊總額為租賃資產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8、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融資租賃的核算問題
  
  由于融資租賃業(yè)務,是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入固定資產的業(yè)務。租賃公司出租是為了賺錢的,不是光為給企業(yè)借錢的,所以在租賃期內分期支付的實際總價款中包括有:固定資產的購買價(包括應構成固定資產成本的一切費用),租賃公司墊支經費的利息費用,還有就是租賃公司應賺取的利潤等。因而這遠遠高出了企業(yè)用自己的錢去購買的價款(固定資產真實價值)。這時的應付給租賃公司的價款超出了固定資產真正價值,所以超出部分應歸屬于這種融資手段所發(fā)生的費用。#p#分頁標題#e#
  
  49、 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50、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出售回租問題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后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xiàn)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51、 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經營性租賃問題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yè)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52、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開始日問題
  
  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之和與其現(xiàn)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同時,將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xiàn)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
  
  53、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稅務處理問題
  
  出租人將融資租賃資產出租時,實質上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處理,租賃資產的公允價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與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營業(yè)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yè)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一致。通常情況下,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對租賃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或者前期使用過程中,存在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同,則會導致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發(fā)生差異,對該項差異應在年末申報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
  
  54、 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期內,收到租金以及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的確認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企業(yè)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金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yōu)惠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支付的價款。根據該規(guī)定,某一納稅年度按照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即使沒有收到,也應在當年確認計稅收入。因此,租金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55、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折舊期間確定問題
  
  1.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2.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56、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應收融資租賃款發(fā)生減值問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guī)定,金融租賃公司對于應收融資租賃款,允許按照貸款資產余額的1%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57、 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區(qū)別問題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yè)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于分期收款業(yè)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58、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區(qū)別問題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qū)別在于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p#分頁標題#e#
  
  59、關于融資租賃財稅中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問題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準則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  出租人將融資租賃資產出租時,實質上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處理,租賃資產的公允價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與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營業(yè)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yè)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一致。通常情況下,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對租賃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或者前期使用過程中,存在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同,則會導致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發(fā)生差異,對該項差異應在年末申報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
  
  來源:融資租賃中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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