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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03-27 / 閱讀:917

  一、定金與訂金的概念
  
  定金是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違約責任承擔形式,是為擔保合同雙方債權的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的形式,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預先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定金的目的是擔保雙方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實現(xiàn)。
  
  相比之下,訂金雖然在日?;顒又斜粡V泛地采用,但是其只是一個習慣用語,目前在法律上則并沒有特別嚴格地界定。通常情況,訂金表現(xiàn)的是訂立、預訂之意,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預付款”,其本身并不具有擔保的功能。當雙方交易成功時,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而如果交易失敗,那么訂金接受者也應當無條件返還訂金。由此可見,訂金的根本目的只是便于收款方資金周轉(zhuǎn),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而不具備定金罰則的功能,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具體而言,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五個方面:
  
  1、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雙方的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功能不同:定金是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的形式,由一方當事人向?qū)Ψ筋A先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在法律上有嚴格的界定;而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往往僅是根據(jù)雙方約定以及交易習慣確定,并不具有擔保的功能,只是為接收方履行債務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其給付行為本身屬于給付方履行債務的行為。
  
  3、效力不同:定金一經(jīng)給付,則發(fā)揮懲罰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fā)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shù)退還訂金,其并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4、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5、數(shù)額限制不同: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shù)額依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一般對此不作過多的限制。
  
  三、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定金與訂金的特殊性
  
  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出租人(買受人) 向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出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出租人(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
  
  在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實務中,大多數(shù)當事人會約定以保證金作為擔保方式,關于定金與訂金的形式并不常見。因此,理論上,定金與訂金在融資租賃的不同主體之間分別具有著其自身的特殊性,具體體現(xiàn)為:
  
  1、出租人(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
  
  從理論上來講,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質(zhì)是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一種租賃關系,定金的目的是擔保這種租賃關系的實現(xiàn)。當雙方簽定租賃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承租人通常是定金給付方,如果其不履行支付租金等義務,則無權要求另一方,即出租人(買受人)返還定金;而接定金接受方通常為出租人(買受人),如果其不履行出租義務,則需向承租人雙倍返還定金。當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等義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租金或者收回。
  
  與之相比,訂金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只是一個習慣用語,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并沒有特別嚴格地界定。如果在出租人(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約定了訂金,訂金應當被視為承租人向出租人(買受人)預付的一部分“預付租金”,其本身并不具有擔保的功能。雙方租賃行為達成時,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租金,而如果租賃行為沒有達成,那么出租人應當無條件返還訂金。
  
  2、出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
  
  同理,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這時定金的目的是擔保這種買賣關系的實現(xiàn)。當雙方簽定買賣合同時,定金同樣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包括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但這是出租人(買受人)通常是定金給付方,如果其不履行支付商品價款等義務,則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而作為接定金接受方的出賣人則需要按約定履行交付等義務,否則需向出租人(買受人)雙倍返還定金。當出租人(買受人)履行支付商品價款等義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用于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相對應的,如果在出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約定了訂金,訂金應當被視為出租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的“預付款”,其本身同樣不具有擔保的功能。雙方買賣行為達成時,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而如果買賣行為沒有達成,那么出賣人也應當無條件返還訂金。#p#分頁標題#e#
  
  綜上所述,定金與訂金在融資租賃的業(yè)務中并不經(jīng)常出現(xiàn),上文的討論主要是基于法學理論上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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