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訴請和處置租賃物的訴請能否在一個訴訟中解決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8-08-01 / 閱讀:375
根據《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1條,出租人在訴訟時須對“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做出選擇,即出租人只能擇一訴請。那么,出租人請求承租人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等給付義務的同時,是否可以訴請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時,出租人可就租賃物變價受償?
正文
創(chuàng)佳融資租賃(浙江)有限公司與浙江龍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嚴某甲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創(chuàng)佳融資租賃(浙江)有限公司(下稱“創(chuàng)佳租賃”)
被告:浙江龍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龍騰科技”)
被告:嚴某甲
被告:洪某甲
被告:嘉興飛騰仿真化纖織造有限公司(下稱“飛騰公司”)
被告:嘉興市龍騰差別化纖維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化纖公司”)
被告:洪某乙(原告當庭撤回了對洪某乙的起訴)
被告:楊某
被告:嚴某乙
被告:廖某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4年11月6日,創(chuàng)佳租賃與龍騰科技訂立創(chuàng)佳融資(2014)回字033號《融資租賃合同》(下稱“033號融資租賃合同”)及《回租物品轉讓協(xié)議》,約定:創(chuàng)佳租賃以售后回租賃方式購買龍騰科技所有的一批設備(即“租賃物”)再出租給龍騰科技,租賃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龍騰科技應按約定支付租金,否則視為違約,應按日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任何一期租金拖欠15日以上,創(chuàng)佳租賃可要求龍騰科技提前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費用,同時承擔創(chuàng)佳租賃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2014年11月6日,創(chuàng)佳租賃與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洪某甲、楊某分別訂立了《保證合同》,保證人均承諾為龍騰科技在033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5年2月12日,創(chuàng)佳租賃又與龍騰科技訂立了創(chuàng)佳融資(2015)回字012號《融資租賃合同》(下稱“012號融資租賃合同”)及《回租物品轉讓協(xié)議》,約定:創(chuàng)佳租賃以售后回租賃方式購買龍騰科技所有的一批設備(即“租賃物”)再出租給龍騰科技,租賃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龍騰科技應按約定支付租金,否則視為違約,應按日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任何一期租金拖欠15日以上,創(chuàng)佳租賃可要求龍騰科技提前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費用,同時承擔創(chuàng)佳租賃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2015年2月12日,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洪某甲、楊某分別向創(chuàng)佳租賃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均承諾為龍騰科技在012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5年2月12日,嚴某乙、廖某分別向創(chuàng)佳租賃出具《個人擔保書》,承諾為龍騰科技在033號和012號融資租賃合同(以下并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合同訂立后,創(chuàng)佳租賃依約履行了租賃物購買和交付義務,但龍騰科技應付的033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八期租金和012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五期租金均已逾期15日以上。經催討無果,創(chuàng)佳租賃為此訴至法院。
二、起訴與答辯及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原告創(chuàng)佳租賃請求法院判令:1.龍騰科技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9,287,333元(已扣除保證金19,000,000元)、名義貨價200元、逾期利息120,737.08元(暫計算至2015年8月6日,此后以19,287,333元為基數,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2.龍騰科技支付原告實現債權費用360,000元;3.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洪某甲、楊某、嚴某乙、廖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確認被告在未清償所欠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原告所有;如被告未按期付款的,原告可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若變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原告可向被告追償,若變價款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
被告龍騰科技答辯稱:原告租金計算有誤,保證金應為19,000,000元,逾期利息請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原告主張的實現債權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中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
被告嚴某甲、洪某甲答辯稱:愿意在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龍騰化纖公司答辯稱:公司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本案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故被告龍騰化纖公司的擔保沒有法律效力。
被告飛騰公司、楊某、嚴某乙、廖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法院提出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
?。ㄒ唬╆P于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原告與被告龍騰科技間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
(二)關于原告的債權請求權
承租人租賃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期限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承租人按約承擔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違約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19,287,333元(已扣除保證金19,000,000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原告要求按約定的日千分之一計算,明顯過高,應予調整,法院酌情調整為月利率2%,截止原告計算之日即2015年8月6日,已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共計80,491.38元,此后逾期利息應以19,287,333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龍騰科技公司支付名義貨價200元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合同中有此約定,是轉移租賃設備的標志,現原告未主張取回租賃物,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實現債權費用由違約方承擔,且費用計算標準未超出合理范圍,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
?。ㄈ╆P于租賃物所有權確認及變價受償
原告要求確認在付清前述款項前,本案所涉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但在被告清償全部款項后,其應有權從原告處取得訟爭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可就租賃物以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受償,變價后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原告可向被告追償,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符合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于法不悖,且對被告有利,予以支持。
?。ㄋ模╆P于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洪某甲、楊某、嚴某乙、廖某均以訂立保證合同和出具擔保書的形式向原告承諾為被告龍騰科技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系當事人真實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的請求未超出承諾的擔保范圍,該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龍騰化纖公司辯稱據其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外出具擔保承諾應經股東會決議,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應認定擔保無效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約束規(guī)范,且本案中被告龍騰化纖公司的二次擔保承諾均出具了股東會決議,故法院對被告龍騰化纖公司的辯稱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決:
1.龍騰科技給付創(chuàng)佳租賃租金19,287,333元、名義貨價200元,支付逾期利息80,491.38元(暫計至2015年8月6日,此后以未付租金19,287,333元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和實現債權費用360,000元。
2.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楊某、洪某甲、嚴某乙、廖某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各被告履行保證義務后,可向龍騰科技行使追償權。
3.龍騰科技、飛騰公司、龍騰化纖公司、嚴某甲、楊某、洪某甲、嚴某乙、廖某在未履行第一項付款義務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原告所有;如八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可就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受償,變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原告可向八被告追償,變價款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龍騰科技所有。
4.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三、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出租人可否在訴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同時,一并訴請確認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及在承租人未按期償付債務時,出租人可否就租賃物變價受償?
本案中,創(chuàng)佳租賃訴請法院確認被告在未清償所欠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創(chuàng)佳租賃所有,如被告未按期付款的,創(chuàng)佳租賃可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若變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創(chuàng)佳租賃可向被告追償,若變價款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且法院判決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該項判決無疑是本案的最大亮點,有效避免了出租人的訴累。
這一問題源于《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出租人雙重受償、承租人雙重損失”導致的司法不公正,該條雖然在第2款明確了出租人在無法實現租金債權時,可以再另行起訴“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且“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誠信情況,在第一次訴訟中做出選擇”[1]。但在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出租人作為普通法人,往往很難對承租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誠信情況”做出準確的調查、判斷與正確的評估;融資租賃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大部分出租人一般都會在訴訟中優(yōu)先選擇“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在承租人無法償還債權時,出租人再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給出租人造成了訴累。
這種就同一案件多次訴訟,不僅浪費出租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承租人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進一步惡化,租賃物貶值嚴重,使出租人錯過最佳的受償時機,從而難以保障出租人合法權益。由出租人自由選擇“租金”抑或“租賃物”的制度安排表面上保障了出租人的完整訴權,但在實際操作上更多損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導致了司法的不公正,也與租賃合同約定不符,違背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
退一步講,即使出租人必須根據《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1條對“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作出選擇,筆者認為,本案原告的訴請亦不違背該條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并未在訴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同時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而是請求法院確認在承租人償清全部租金等債權之前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242條、第250條,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原告的此項訴求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同時,原告還訴請“如被告未按期付款的,原告可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若變價款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原告可向被告追償,若變價款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該項訴求與《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1條要求的出租人必須“物債擇一”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本案中,創(chuàng)佳租賃已經選擇了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等債權,該項請求適用的前提是“被告未按期付款”,且創(chuàng)佳租賃訴請對租賃物變價的目的是清償其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債權,如有剩余,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因此該項訴請并未造成“出租人雙重受償”,符合司法解釋之精神,于法無悖,同時減輕了出租人訴累,提高了司法效率。
通過查詢已公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書,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6年年初審結的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承租人、擔保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本案法院2015年審結的其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3],原告的訴訟請求中亦有與本案相同的內容,且法院均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希冀更多的判決能夠權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前提下,靈活、變通地運用融資租賃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更多地支持如本案原告提出的這種權利訴請,以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該項判決亦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該院民二庭法官李志剛認為: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出租人選擇租金加速到期,租賃物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變化,仍在出租人名下。確認租賃物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和取回租賃物的取回權不同;取回租賃物和租金加速到期沖突,而租金加速到期與確認所有權不沖突,故對確認所有權的主張應予支持[4]。
本案判決略顯不足之處在于:對名義貨價(留購價款)未作出合理的安排。若出租人以租賃物變價受償的,則承租人實際上并未取得租賃物,故不應再要求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留購價款),所以,在判決出租人可對租賃物進行變價的同時,應判決若出租人以租賃物變價的,需從其債權額中扣除名義貨價(留購價款)。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第307頁。
[2]參見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34號民事判決書,2016年2月1日作出。
[3]參見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外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2015年4月30日作出;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911號民事判決書,2015年11月6日作出。
[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李志剛法官:融資租賃若干法律實務問題,發(fā)布于《法與思》微信公眾號,2017年10月16日。
[1]本部分作者為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雪梅。
[2]參見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書,2015年11月3日作出。

作者:李雪梅 來源:匯融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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