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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焦點問題分析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fā)布時間:2024-05-07 / 閱讀:665

融資租賃焦點問題分析


第一部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的爭議問題,主要涉及售后回租融資租賃交易模式。與該問題相關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睹穹ǖ洹返谄甙偃鍡l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第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span>


  審理法院一般會認可售后回租型交易模式,同時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一)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


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物+融資屬性,如果交易沒有客觀真實的租賃物,僅有資金流轉,則可能因不具備融物屬性從而被人民法院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司法實務中,承租人常抗辯合同性質為借款/借貸而非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交易和借款/借貸交易具有本質區(qū)別:融資租賃既有融物屬性又有融資屬性,交易圍繞著物和資金進行,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是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從而保障其對承租人租金債權的實現(xiàn)。而借款/借貸交易,雙方之間僅涉及資金不涉及物的交易,即便是抵押借款,債權人也僅是取得了物的擔保物權,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下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明顯不同。


  在判斷案涉法律關系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時,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是人民法院的首要考量因素。


(二)租賃物所有權問題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并通過租賃物所有權來保障其租金債權的實現(xiàn),這是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特征之一。認定出租人是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租賃物以是否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作為判斷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根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動產租賃物以是否交付作為判斷出租人是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根據,同時《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還規(guī)定了動產物權的特殊變動方式,即動產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并轉移物權。


  司法實務中,關于不動產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認定較為簡單,爭議主要集中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動產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上。不同裁判觀點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關于動產租賃物交付的認定上。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租賃物不發(fā)生現(xiàn)實交付,始終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根據雙方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依《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物權法》第二十七條)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三)律師建議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裁判理由多為:交易具有融資及融物屬性、租賃物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租賃物真實存在且特定明確、租賃物價值確定合理、租賃物所有權已轉移至出租人、租金構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人民法院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裁判理由多為:交易沒有租賃物、租賃物未特定化(無法確定有租賃物)、租賃物不適格、租賃物所有權未轉移至出租人、就租賃物辦理了抵押登記且出租人為抵押權人、租賃物低值高估等。人民法院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后,一般會認定構成借款/借貸/抵押借款法律關系,少數(shù)判例還會以出租人不具有經營放貸業(yè)務的資質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度的案例樣本中,僅存在極少數(shù)否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案例,側面反映出金融市場中融資租賃業(yè)務日漸規(guī)范,司法實務中對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的認可度也在逐步增強。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是大多數(shù)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的問題,一旦被法院否定,將會涉及租賃本金、租金利率、違約金、擔保措施的重新認定問題,直接影響出租人的預期利益能否實現(xiàn)。為避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業(yè)務開展過程中關注交易的合法、合規(guī)性。在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首先確保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不違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至一百五十七條關于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其次在租賃物的選擇、租賃物的價值確定、租金的構成及各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上,嚴格依據現(xiàn)行規(guī)范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


第二部分:車輛融資租賃


目前,我國的汽車金融服務行業(yè)處于多元化競爭階段,主要參與者包括汽車金融公司、商業(yè)銀行、融資租賃公司和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等。汽車融資租賃市場發(fā)展雖不及汽車金融公司和商業(yè)銀行,但規(guī)模也呈逐步擴增態(tài)勢,車輛也因此成為融資租賃交易中最常見的租賃物之一。本次判例樣本反映出,車輛融資租賃在公示登記、交易模式等方面存在特殊性。


(一)“自物抵押”問題


車輛融資租賃的業(yè)務模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為直租模式,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向經銷商購買車輛,并將所購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賃期間內,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賃期滿且租金支付完畢,車輛歸承租人所有。第二種為回租模式,即承租人將已取得所有權的車輛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再從出租人處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滿且租金支付完畢,車輛再次回歸承租人所有。無論哪種模式,車輛的所有權都應屬于出租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車輛享有的所有權應進行權屬公示登記,否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睹穹ǖ洹飞埃瑸榱私鉀Q融資租賃交易中動產租賃物無法定登記機關、無法對外公示權利的問題,根據2014年《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一般會通過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并辦理抵押登記的方式來保障其租金債權的實現(xiàn),行業(yè)內通稱為“自物抵押”。隨著《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的生效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統(tǒng)一登記制度后,動產融資租賃出租人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自主辦理登記。2020年《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也刪除了2014年司法解釋第9條關于“自物抵押”的規(guī)定。但車輛融資租賃與其他動產融資租賃相比,在公示登記方面有其特殊性,導致“自物抵押”問題目前仍然存在?!睹穹ǖ洹菲甙偎氖鍡l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如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規(guī)范的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所涉動產租賃物的權屬公示的登記?!睹穹ǖ洹范俣鍡l規(guī)定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的登記根據相關規(guī)定指的是公安機關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即車輛管理所進行的登記,規(guī)范的是車輛等準不動產非融資租賃交易所涉物權權屬的登記。車輛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之所以對車輛權屬進行公示登記,是為了對外宣示權利,確保車輛租賃物的擔保功能。根據以上規(guī)定,因屬于融資租賃交易,出租人首先應當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進行車輛權屬公示登記,但是,根據《民法典》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車輛權屬登記只有在車輛管理所進行登記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因分屬不同的登記部門和登記系統(tǒng),根據現(xiàn)實交易習慣,如果只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進行公示登記,顯然無法對抗承租人將車輛進行轉讓或抵押的行為、無法對抗該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而如果出租人按照《民法典》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選擇在車輛管理所進行權屬公示登記,雖可以依據《民法典》二百二十五條對抗承租人將車輛進行轉讓或抵押的行為、對抗該交易中的第三人,但因是融資租賃交易,如未按《民法典》七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權屬公示登記,也有可能會面臨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出租人由此陷入兩難境地,為了防范風險,出租人大多會選擇同時登記。因此,車輛的“自物抵押”問題目前仍然存在,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其中主流裁判觀點認可車輛的“自物抵押”,不會因此而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此外,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法官在《當前民商事審判中幾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中也就“自物抵押”問題提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制度施行后,實踐中“自物抵押”一般僅限于特殊動產特別是車輛“售后回租”這一特殊情況,在以“占有改定”方式將車輛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的情況下,應認可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亦應認可“自物抵押”的物權效力。在“自物抵押”與所有權“聲明登記”并存的情況下,可由權利人擇其一行使權利,但不影響另一物權登記應有的功能。而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01月05日發(fā)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租賃物所有權】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屬于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根據此規(guī)定,金融租賃公司以機動車為租賃物開展租賃業(yè)務時,仍需針對租賃物在車輛管理所進行所有權登記。如此,便無法滿足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在租賃車輛的違章處理、過戶稅費、車輛檢驗、營運備案、購買保險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果最終公布施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保留此條規(guī)定,可能會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車輛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交易模式產生一定影響。


(二)“形式回租”問題


新車租賃業(yè)務中,本應采用直接租賃模式,而基于多種原因,融資租賃公司通常采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操作模式,也稱“形式回租”模式。即將承租人、出租人、供應商三者之間的直接租賃關系在承租人與出租人二者之間以售后回租關系呈現(xiàn)。具體表現(xiàn)為,在所有權轉移方面,車輛所有權先由供應商轉移至承租人,再由承租人轉移至出租人。在資金流向方面,租賃物購買價款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再由承租人向供應商支付。但為簡化操作,同時也為控制承租人挪用資金的風險,在付款流程上,通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署購車款代付文件,由出租人將定金/首付款之外的購車款直接支付給供應商。形式回租存在的最大爭議在于雙方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時,承租人并未從供應商處取得車輛所有權,出租人同樣也未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從而可能引起人民法院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否定性評價。對于此爭議,司法層面及監(jiān)管層面已在逐步認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天津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理標準(2018)》第4.1.4條規(guī)定:“以承租人將向出賣人購買的特定重型汽車、農機設備等為租賃物的售后回租合同,租賃物為將來交付之租賃物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鄙虾J悬S浦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2014-2015年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中提出:“重型汽車掛靠出現(xiàn)新的‘形式回租’模式”。2023年10月27日,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就《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guī)范經營和合規(guī)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指出:“金融監(jiān)管總局在深入調研基礎上,明確了三類業(yè)務可以不納入售后回租業(yè)務統(tǒng)計,以更好落實國家政策、支持租賃傳統(tǒng)業(yè)務領域、實事求是認定直租業(yè)務,主要包括承租人為小微企業(yè)、涉農企業(yè);租賃物為飛機、船舶、車輛;因稅收、補貼、登記等政策對農業(yè)機械裝備、機動車等設備資產的購買主體有特殊要求,金租公司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實質仍為直租業(yè)務的新購設備資產融資等?!?/span>


(三)律師建議

車輛“自物抵押”問題,目前在司法層面基本予以認可,實務中應關注車輛所有權依法轉移給出租人;車輛“形式回租”,屬于特殊的交易模式,因符合融資租賃的本質特征,司法及監(jiān)管層面已在逐步認可,實務中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關注交易流程中車輛所有權的移轉,確保出租人依法取得車輛所有權,重點關注:第一,承租人與供應商的之間簽署的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所有權保留條款或其他權利限制條款;第二,供應商是否已經將租賃車輛實際交付給承租人。


第三部分:關于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的支持比例


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等違約責任的支持比例問題在合同類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基于違約責任不能過分高于所造成損失的原則,出租人在設計合同之初已結合自身處理此類訴訟案件的經驗確定了“適當”的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標準。如訴訟發(fā)生時認為違約金仍然過高,出租人一般會主動調減或在承租人抗辯后法院依據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調減。審理法院對違約責任認定的“適當”標準分為以下幾大類:

第一類,最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標準是日萬分之五,該標準一般也會得到法院認可;

第二類,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損失本質上為遲延履行期間的資金占用費,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

第三類,融資租賃公司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24%年利率作為違約責任的上限;

第四類,根據融資租賃的成本及收益酌情進行調整,考慮因素包括租金中已包含的利息標準、逾期金額、逾期天數(shù)等。


律師建議:在法院認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因“違約金”“逾期利息”“滯納金”等違約責任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而導致合同約定標準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因此,建議出租人在事先設置對承租人的違約懲罰措施時,考慮該懲罰措施與其因違約所遭受損失的匹配性。若在訴訟過程中出現(xiàn)此類問題,為盡可能爭取對出租人有利的結果,可向法院爭取以年利率24%標準調整約定的違約責任。


來源:汽車金融行業(y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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