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qū)法庭分析融資租賃合同回購條款效力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6-03-14 / 閱讀:364
自貿區(qū)法庭在審理涉外融資租賃案件中發(fā)現,債權人為擔保自身債權的實現,大量在合同中設定回購條款,約定債務人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時,回購人承擔購回租賃物或債權的義務。
此類回購條款的性質及回購人的訴訟地位爭議較大,是審理的一大難點。
一是性質認定難,主要存在附條件買賣和具有保證性質的非法定擔保兩種觀點;
二是訴的劃分難,出租人應當通過一訴一并主張租金和回購權還是分別起訴主張租金和回購權爭議較大;
三是訴訟地位列明難,出租人一并起訴承租人和回購人場合,回購人為共同被告還是第三人存在爭議。
自貿區(qū)法庭分析認為,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條款文字的理解、權利義務的設定、訴訟經濟等方面綜合判斷,回購條款當為具有保證性質的非法定擔保,審理中需重點審查影響回購條款效力的四方面要素:
一是審查回購參與人。承租人、出租人和回購人共同簽署的三方回購協(xié)議效力較為全面,而僅有出租人和回購人簽署的兩方回購協(xié)議效力不能約束承租人,目前出租人基于規(guī)避承租人的違約風險,實踐中多采兩方回購;
二是審查實施回購主體。租賃物出賣人實施回購往往是三方協(xié)議,而融資租賃合同外的第三人回購往往是兩方協(xié)議;
三是審查回購對象。僅回購拖欠租金的債權回購場合,出租人一般可以單獨起訴回購人,而回購租賃物的物權回購場合,因涉及租賃物的處置,應將承租人和回購人列入一訴之當事人;
四是審查回購義務的性質。在只要承租人不履行義務出租人即可向回購人主張權利的連帶回購場合,應當作為一訴一并審理,在承租人不履行義務情況下回購人墊付拖欠租金后待出租人完全履行后再予以返回墊付款的墊付回購場合,則可以分別審理。
文章來源:浦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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