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非類信貸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5-08-24 / 閱讀:888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注冊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已接近3200家,融資租賃合同余額已超3.65萬億元。毋庸置疑,融資租賃作為最能與實體經濟緊密結合的金融工具,正在各經濟領域方面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作為融資租賃重要交易方式之一的售后回租卻頻受質疑,“回租不是真租賃而是類信貸”之說不絕,這引起各界關注。但筆者以為,無論直租、回租或其他租賃方式,只要以物為基礎并對物進行交付或登記的融資租賃交易就是真租賃;不以物為基礎或無明確租賃物交付或登記的則為假租賃。售后回租為承租人提供融資服務,效果似信貸,但其交易本質非信貸,不能以表象概括本質,回租是類信貸之說值得商榷。
根據國內外租賃理論與實踐,一般來講,若在交易結構上符合“資金—物—資金”價值轉換模式,以物的買賣和出租為基礎并進行交付或登記的融資租賃就是真租賃(true lease);不以物為基礎或無明確物的交付或登記,其交易結構符合“資金—資金”價值轉換模式的則是假租賃(false lease),這與以貨幣為媒介的信貸交易結構“資金—資金”的價值轉換模式相似。
究竟什么是真租賃呢?我國《合同法》第23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42條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物權法》第39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銀監(jiān)會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第4條規(guī)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會計概念,包含動產、不動產;商務部關于融資租賃的監(jiān)管規(guī)定中對融資租賃的定義與上述銀監(jiān)會之定義一致,雖然租賃物目前限定在動產范圍內,但已有擴展到部分不動產的趨勢。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是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融資與融物相結合,使用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契約,是集合生產、投資、貿易、傳統(tǒng)租借(rental)、讓渡擔保、按揭貸款、售后服務等若干重要功能的特殊交易工具,其本質屬性為金融,承租人獲得租賃物使用價值、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此即融資租賃法律交易本質,即“以資融物,以資收租,以物避險,以物增值”。
凡符合融資租賃交易本質,無論直接租賃、售后回租抑或其他租賃方式,都屬真租賃。真租賃是以物之所有權為基礎,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物之占有、使用權讓渡承租人的交易。反之,沒有明確的租賃物,只有資金流動的是假租賃,如動產租賃物未真實交付或不動產未進行登記的所謂融資租賃都屬假租賃。
由上而言,可以得出結論:售后回租是真租賃。售后回租,又名出售回租、出售返租,簡稱“回租”。銀監(jiān)會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回租是租賃公司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再將其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符合上述“資金—物—資金”的價值轉換模式,這不僅符合回租定義,亦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所認可,即“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回租項下出賣人與承租人為同一人,表面看是兩方交易,法律關系上仍符合融資租賃本質特征。在上述基礎上,若租賃物為動產,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取得物權,其依據為《物權法》第27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若租賃物為不動產,需進行轉移登記。因此,回租不是真租賃之說,是經不起推敲的偽命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回租是類信貸,這種說法值得商榷。融資租賃產生之初,對其有抵押貸款說等誤解,隨著它的發(fā)展,特別是《國際融資租賃公約》頒布后,融資租賃作為獨立交易形式得以存在,上述說法不攻自破。目前,我國大力發(fā)展融資租賃,參與機構、人員迅速增加,由于對融資租賃本質認知不夠,回租是假租賃、類信貸之說再現?;刈饨^非信貸?;刈馍婕拔锏馁I賣和出租,租賃物具有使用和擔保功能,而信貸主要是資金流通,作為資金價值符號的紙幣或電子貨幣本身不具價值,不具備對借款人債務的擔保功能。雖然回租也直接提供資金,出租人收取租金亦像信貸的計息法,甚至在考察承租人信用、風險判斷、要求承租人必須提供擔保等方面,回租與信貸多有相似,但其遵循的“資金-物-資金”的價值轉換原理及交易本質,與信貸所遵循的“資金—資金”的交易原理有本質不同,兩者在法律、監(jiān)管、會計、稅收等方面都有明顯區(qū)別。回租不是信貸,不能以其交易結果表象概括本質,回租是類信貸之說不妥。
回租所具有的盤活資產存量、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提高企業(yè)流動性等優(yōu)勢是信貸不可替代的,深受客戶歡迎;其在國際、國內市場都有大量需求、十分重要,沒有回租的融資租賃體系是不完整的。對租賃公司來說,回租相對于直接租賃,避免了購買環(huán)節(jié)的風險,租賃物已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風險更為可控。
總之,在理論和實務中,以不提回租業(yè)務是類信貸為宜,以免誤導租賃初始從業(yè)者和社會公眾。
來源:金融時報
上一篇:合成租賃及租賃會計準則修訂的影響
下一篇: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需要繳稅嗎?